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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还原
在场人员一一回应第三集
不过
对于授权书
有业内人士解释称
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
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
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
就需要和家属沟通
所以医院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
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
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
如果家属不同意
而医院又遵照孕妇的意愿做了手术
一旦出事
医院责任就大了
医院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以治病救人为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其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过错即包括不作为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更是明确规定了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
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来看
如果医院在明知产妇身体状况
应当采取剖宫产的情况之下
仅因为家属不签字同意便实行顺产
一旦发生事故
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
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精致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也就是说
即使产妇家属拒绝签字
医院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不应当不作为
从以德伦理角度讲
治病救人乃是医者的第一天职
纵然产妇与家属产生意见分歧
医院也对产妇的生命健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院方存有法律上认识的误区
一定程度上认为签署了授权书
入院知情同意书就可以避免责任
实则不然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王晨光也认为
医生应该提供详细的科学分析
把利弊告知患者
由患者做出自己的选择
那么
在产妇的实际生产过程中
医生们又是怎样权衡利弊
最终做出判断的呢
对此
北京大学第三院产科主任赵阳玉表示
医生会综合考虑哪种方式对孕妇和新生儿最好
如果孕妇一要求做剖宫产
医生就满足的话
这其实是一种缺乏责任意识的行为
广州妇产科研究所所长陈敦金也表示
产科医生在临床过程中是需要权衡一些这样的问题的
如果像家属所说
产妇分娩在即
要求剖宫产
但可能刚把产妇推到手术室
产妇就分娩了
这样一种情况之下
如果能够正常引导分娩的话
医生是不会选择剖宫产的
此次鱼鳞产妇坠楼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反思
而对于医务人员和家属来说
在关注孕妇身体状况的同时
更应该对孕妇的心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广州妇产科研究所所长陈敦金说
原先我们把抑郁症称之为产后抑郁症
现在越来越多的专家都倾向于把它称之为伪产期抑郁症
孕前孕后都有
以前总关注产后的
现在我们也在关注产前的
分娩之前的
以及分娩过程当中的
这一部分人的心理状况
这一出悲剧是一个极端的个案
但是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思考
就这起事件来说
如何保障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
如何让患者和医生能够多一份实质性的沟通
这就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的细化
人性化
并且充满温度
用这种温度来消除孕妇对未知的恐惧
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迎接新生儿平安健康的来到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