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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员副主任
陕西省政协员党组书记
主席韩勇受贿一案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九九三年至二零二三年
被告人韩勇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吉林省纪委副书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副书记
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
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
工程承揽
干部任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二点六一亿余元
检察机关提醒以受贿罪追究韩勇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