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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察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视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视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视的规定
以及监视义务
责任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