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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察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视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视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视的规定

以及监视义务

责任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