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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设立分公司
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
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
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为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制备于本公司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能组成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划
二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锁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十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十三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